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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4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熊情与熊意、吴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情,熊意,吴秀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1230号原告:熊情,女,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熊意,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吴秀珍,女,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江西省湖口县,原告熊情与被告熊意、吴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原告熊情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原告熊情负担。审判员 :曹庆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 李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