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熊情与熊意、吴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情,熊意,吴秀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1230号原告:熊情,女,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熊意,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吴秀珍,女,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江西省湖口县,原告熊情与被告熊意、吴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原告熊情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原告熊情负担。审判员 :曹庆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 李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