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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民终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毅、李芝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毅,李芝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终9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毅,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宣恩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芝忠,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苗族,住湖北省来凤县。上诉人李毅因与被上诉人李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5民初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毅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李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李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郜帮勇审 判 员 李志华审 判 员 张成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晶晶书 记 员 谭绍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