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吴向阳、吴玉林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向阳,吴玉林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刑初64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向阳,女,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莱西市。2014年12月18日到莱西市公安局投案,同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8日被莱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吴玉林,男,199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莱西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7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8日被莱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刑诉[2016]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向阳、吴玉林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向阳、吴玉林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5日22时许,在莱西市孙受镇葛埠村村后,被告人吴向阳与被害人张某东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吴向阳电话联系被告人吴玉林,吴玉林遂伙同郎国超、刘凯(二人另案处理)等人驾车窜至莱西市孙受镇葛埠村村后,持刀并采取拳打脚踢的方式,将张某东头部、右肘部、膝部打伤,后经法医鉴定,张某东四处损伤构成轻微伤。庭审中,公诉人将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玉林纠集人员情况变更为“……吴玉林遂伙同他人驾车窜至莱西市孙受镇葛埠村村后……”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案件来源、查破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相关书证、户籍证明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向阳、吴玉林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向阳、吴玉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未作辩解,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吴向阳在莱西市孙受镇葛埠村因家务琐事先后与其姐夫战国东、其姐吴某岱、外甥战某宇发生争吵,后又与战某宇对象即被害人张某东发生争执。吴向阳将争吵一事电话告知被告人吴玉林并要求其带几个人去为其“出气”,吴玉林遂伙同他人(不详)驾车窜至莱西市孙受镇葛埠村村后,持刀并采取拳打脚踢的方式,将张某东头部、右肘部、膝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东身体四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吴向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吴玉林到案后在接受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期间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关于民事赔偿,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张某东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万元,张某东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及民事责任。经判前社会调查,被告人吴向阳、吴玉林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案件来源、查破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相关书证、户籍证明书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向阳、吴玉林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向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吴玉林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均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向阳、吴玉林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均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向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责令被告人吴向阳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吴玉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责令被告人吴玉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方希春代理审判员 刘兴俐人民陪审员 孙XX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臧艳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