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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81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孙绍军与被告黄代新、黄代书、十堰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明宇置业有限公司与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81民初1043号本院于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对原告孙绍军与被告黄代新、黄代书、十堰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明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鄂0381民初1043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鄂0381民初1043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二页第二行“十堰市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补正为“十堰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四、五行中的“2017年4月19日”补正为“2017年5月8日”。审判员  李尚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礼超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