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4民辖终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霸州市永兴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霸州市永兴建筑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4民辖终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霸州市永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煎茶铺石油四处院内。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伟强,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和平路63号。法定代表人:孟广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利伟,天津臻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伟,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霸州市永兴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建筑)因与被上诉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一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2017)冀8601民初38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永兴建筑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伟强,被上诉人二十一局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利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永兴建筑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关于管辖的约定无效,违犯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按不动产纠纷处理。对此类纠纷不得协议管辖。双方约定的协议管辖无效。本案施工地点在河北省保定市,应由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二、原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已经认定双方系“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一百二十七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管辖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专属管辖,不适用协议管辖的法律规定。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该案件。被上诉人二十一局答辩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应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管辖法院。适用协议管辖的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的十四条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双方约定在兰州市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首先,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津保正线站场房屋装修及其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其工程主要内容为对津保正线徐水站场范围内站房综合楼BC区装饰装修,鉴于该施工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其纠纷案件的管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同时合同约定由兰州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并不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条款。其次,永兴建筑提出诉争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判断诉争合同的性质应当充分结合合同相关内容以及工程施工实际情况,永兴建筑仅根据合同名称就断定诉争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而提出适用专属管辖,与事实不符。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的规定可以得知,永兴建筑从事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而实际上被答辩人并没有取得铁路建设工程的资质,没有获得与答辩人签订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资格。永兴建筑称双方之间系“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事实不符。事实上,永兴建筑自始至终没有参与铁路建设工程,其从事的仅仅是高铁站场内装修装饰工程,并非高速铁路建设工程,永兴建筑取得的仅是装修装饰工程相关资质,双方的合同应是加工承揽合同。综上,本案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准确无误,原审法院裁定异议成立,移送至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并无不当。故请求驳回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原告永兴建筑以二十一局为被告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等七个四级案由。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津保正线徐水站房装饰装修及其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其工程主要内容为对津保正线徐水站场范围内站房综合楼BC区装饰装修及其他工程的分包,属于上述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所在地位于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辖区。双方约定“在兰州市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法院诉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关于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属于约定管辖无效。本案属于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2017)冀8601民初38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东弘审 判 员 张勤缘审 判 员 王小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杨宗腾书 记 员 孙大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