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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终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通辽市泽信希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齐永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辽市泽信希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齐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1814号申请执行人通辽市泽信希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齐永峰。申请执行人通辽市泽信希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齐永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2016)津0114民初6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执行款2051.18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民初68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岐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程学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尹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