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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民初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西琴与丁增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西琴,丁增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3民初2341号原告:王西琴,女,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岩,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增升,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原告王西琴与被告丁增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西琴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岩、被告丁增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西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1月9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月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月利率2%。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经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搪塞,至今未予归还。原告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迟迟不予还款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丁增升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2015年2月1日,被告承租王丽莎位于合肥市××通路××室房屋××棋牌室,原告看中104室,就找到被告合伙开棋牌室。被告跟房东签订了104室租房合同。涉案5万元确系被告从原告处所借,是用于合伙棋牌室装潢。涉案借条也确系被告书写,但借条中关于月利息、车牌号、身份证号、电话号都并非被告书写,应为原告之后添加的。原、被告合伙经营一段时间后,因被告到公司上班,没时间管理棋牌室,被告遂将棋牌室转给了原告。原告一家人都搬到这个棋牌室生活、经营。房租、设备等也一并都留给了原告,原、被告至今未算账,当时双方口头商定棋牌室给原告,相关转让费用折抵被告所借原告5万元涉案借款,被告已不差欠原告借款。原告王西琴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户籍证明、借条等证据。被告丁增升对原告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户籍证明无异议;对借条内容有异议,月利息、车牌号、身份证号、电话号均非被告本人书写。为反驳原告,证明己方主张,被告依法提交了租房合同。原告对租房合同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合同无原告签字确认,且合同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原告经营棋牌室三四个月的事实。经质证,结合案件审理,本院确认涉案借条确系被告向原告出具,可以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因借条中关于2%利息的注明内容,确系另行添加行为,与借条主要内容明显非同一人书写,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也未按本院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对此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故本院对涉案借条中2%利息约定内容不予认可。被告所举证的租赁合同仅能证明被告曾承租位于合肥市大通路恒盛豪庭15栋104室经营茶楼、棋牌室的事实,对其主张的其他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9日,被告因经营需要从原告处借款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王西琴人民币五万元正小写50000借钱人丁增升20151月9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丁增升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原告依法诉求被告偿还,应予保护。原告诉求被告自借款日起按月利率2%给付借款利息,因原、被告对借款利息和还款时间均未作出明确约定,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原告诉求被告给付2%的借款利息不予支持,考虑到被告逾期还款造成原告一定损失属实,结合本案实际,酌定被告应按年利率6%标准给付涉案借款逾期利息。因原、被告未就还款期限进行明确约定,原告也未就催要时间加以举证,故应已原告提起诉讼时间2017年6月6日作为原告向被告催要的时间,故被告给付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17年6月6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增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西琴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起诉日(2017年6月6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给付逾期利息至款清日止;二、驳回原告王西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887.5元,由原告负担87.5元,被告负担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久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