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树根与孙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树根,孙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587号原告:杨树根,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孙利,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执行马守明与被执行人年洪国、王黎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马守明作出撤回执行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皖0321执5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冬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