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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段新叶与李敬丽、驻马店市鑫福源家私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新叶,李敬丽,驻马店市鑫福源家私有限公司,余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1902号原告:段新叶,女,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陆伟,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敬丽,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驻马店市鑫福源家私有限公司,住所:上蔡县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余铁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利华,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余铁军,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三里店乡卫生院家属院*号。身份证:4128261969********。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利华,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段新叶与被告李敬丽、驻马店市鑫福源家私有限公司、第三人余铁军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段新叶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新叶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段新叶承担。审 判 长  张耀光人民陪审员  程二群人民陪审员  刘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高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