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执4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黄良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黄良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4684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59号水岸筼筜一楼、三楼。主要负责人:王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发涛,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良土,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203民初26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良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615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许雅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凤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