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3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民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1376号原告:张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杨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暂不要求与被告离婚为由,书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月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