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35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浩丰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浩丰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泰然集团有限公司,王怀京,张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35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曰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浩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铁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泰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饶经济开发区广凯路28号。法定代表人:刘保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怀京,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张晓红,女,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浩丰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泰然集团有限公司、王怀京、张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1200万元及相应利息,执行到位86703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其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房产)等财产;划拨审理期间冻结的被执行人存款87903元。本院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523民初40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学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荣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