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03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邱凤云与被执行人孙笑非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凤云,孙笑非,陈瑞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512号申请执行人邱凤云,女,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孙笑非,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执行人陈瑞安,男,195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不详。本院受理﹝2017﹞黑02**执512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6﹞黑02**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孙笑非主动履行判决书义务并履行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瑞安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邱凤云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唐晓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执行程序应当先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在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下落线索或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2**执51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项宏权执行员  陈 威执行员  岳微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