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彩霞、王荣、贺红霞、訾文明、陈自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彩霞,王荣,贺红霞,訾文明,陈自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611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鄂托克旗乌兰镇阿尔巴斯街西西鄂尔多斯路南。法定代表人:王虎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好斯巴雅尔,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刘彩霞,女,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深井村深井社070号。被执行人:王荣,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阿如其日嘎村阿拉玛社076号。被执行人:贺红霞,女,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阿如其日嘎村阿拉玛社076号。被执行人:訾文明,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苏米图村希尼乌素社075号。被执行人:陈自敏,女,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苏米图村希尼乌素社075号。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彩霞、王荣、贺红霞、訾文明、陈自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自愿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6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飞审判员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范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