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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4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叶奶梅、王帮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4执151号申请执行人叶奶梅,女,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执行人王帮全,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申请执行人叶奶梅与被执行人王帮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的(2016)闽0924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3月30日申请执行人叶奶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帮全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人员名单的风险提示和限期履行义务的通知,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判决书的义务及个人财产的申报。本院于2017年4月3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同时作出罚款、限制高消费的决定书;还根据司法网络、车辆登记、户籍基层组织,多次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动产、不动产、履行能力、人员下落的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王帮全在寿宁县东区景泰街3号阳光鲤鱼港购买一套房产,但房产的按揭贷款还未还清,本院2017年4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该套房产,并于2017年5月15日移交评估、拍卖。嗣后,申请执行人叶奶梅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为此,本院认为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924执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晓东审判员  范希耀审判员  张高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龙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就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