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6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刘普照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刘普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06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人:朱晓波,该交警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宋静静,该交警大队干警,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刘普照,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与被申请人刘普照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刘普照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卢 鹏人民陪审员 曾凡玉人民陪审员 于立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峻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