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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执4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赖国强与张展;郭本菊;张中睿借款合同纠纷案(2017)川1781执44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国强,张展,郭本菊,张中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4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赖国强,男,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被执行人:张展,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郭本菊,女,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系张展之妻。被执行人:张中睿,男,汉族,系被执行人张展、郭本菊之子。法定代理人:张展,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法定代理人:郭本菊,女,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国强与被执行人张展、郭本菊、张中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中睿在重庆市南岸区米兰路的房屋三套。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中睿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米兰路三套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述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应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