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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7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成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成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7599号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小河路40号1幢330室。法定代表人:曾莉敏,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底凤英,公司员工。被告:蒋成强,男,195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成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周 蓓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汪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