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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福兵与吴刘涛、吴腾飞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福兵,吴刘涛,吴腾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财保24号申请人:陈福兵,男,196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申请人:吴刘涛,男,1964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申请人:吴腾飞,男,1991年1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申请人陈福兵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刘涛、吴腾飞所有的1100000元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福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刘涛、吴腾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及其它权益。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福兵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晓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葛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