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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刑更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罗春波诈骗、信用卡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春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589号罪犯罗春波,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捕前务农。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春波犯诈骗、信用卡诈骗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2日起至2020年5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1000元,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248462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5月8日押送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6)闽06刑更38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八个月,该裁定书于2016年3月3日送达(刑期自2012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罗春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刑六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累计考核分1832.5分,考核期内获表扬3次。月均消费356元。该犯在原审已退赃112649.75元,上次减刑缴纳罚金1600元,本次减刑缴纳罚金2500元。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入监教育考试试卷、家庭收入证明、缴款单据及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罗春波减刑的异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罗春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又是累犯,财产刑未完全履行,且月均消费较高,减刑幅度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罗春波的刑罚减去四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2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五一审判员  邹燕文审判员  王泰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琳婷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