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5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江平诉李维军、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平,李维军,王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5民初978号原告李江平,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甘肃省漳县人。被告李维军,男,甘肃省漳县人。被告王祥,男,甘肃省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江平诉被告李维军、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江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江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元,因原告李江平撤诉,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李江平承担。审判长 包金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