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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5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江平诉李维军、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平,李维军,王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5民初978号原告李江平,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甘肃省漳县人。被告李维军,男,甘肃省漳县人。被告王祥,男,甘肃省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江平诉被告李维军、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江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江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元,因原告李江平撤诉,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李江平承担。审判长  包金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