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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执2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刘新平为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253-1号被执行人刘新平,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闻喜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新平为罚金刑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被执行人刘新平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新平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毅代理审判员 马 伟代理审判员 白笑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