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琼华与四川九合宏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 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琼华,四川九合宏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19号原告:王琼华,女,汉族,生于1976年12月3日,住四川省平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栋,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九合宏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号。法定代表人:余林。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方俊,四川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琼华诉被告四川九合宏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琼华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九合宏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琼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琼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琼华负担。审 判 长 苟清峨人民陪审员 王心会人民陪审员 毛明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超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