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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30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017)202号罗金水申请执行赵正池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金水,赵正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0执202号申请执行人罗金水,男,1979年11月4日生,彝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被执行人赵正池,女,1979年10月4日生,彝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申请执行人罗金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正池离婚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5)洱民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内容确定:婚生女孩罗锦秀、男孩罗锦荣由原告罗金水抚养,由被告赵正池于2015年7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给原告罗金水儿子罗锦荣子女抚养费200元。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5)洱民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在本院执行中,被执行人赵正池交清了子女抚养费人民币200元。现履行款已全部结算付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5)洱民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内容(婚生女孩罗锦秀、男孩罗锦荣由原告罗金水抚养,由被告赵正池于2015年7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给原告罗金水儿子罗锦荣子女抚养费200元。)调解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方审判员 张全庆审判员 李炬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磊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