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2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王胜、张月珍等与涂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王胜,张月珍,涂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民初2004号原告一张王胜,男,1955年10月16日出生,住博罗县。原告二张月珍,女,1958年5月10日出生,住博罗县。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雪鹏,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涂敏,男,195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原告张王胜、张月珍诉被告涂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11月12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2、判令被告10日内将位于博罗县博新路北环一路的房地产【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博府国用号】过户至原告名下;3、判令被告承担房屋过户相应的税费;4、判决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7年6月13日,博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出具《说明》,称原告起诉的被告信息,无相关记录。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向原告送达了《补正材料告知书》,要求原告于15日内补正被告的身份信息。后被告未按期补正。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告的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不存在,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故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受理条件,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王胜、张月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万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振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