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邸鸿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邸鸿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580号被执行人:邸鸿飞。上列被执行人盗窃罪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1402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为35000元,已执行了0元,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02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随时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中红审判员 王树龙审判员 曹富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飞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