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11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唐公平、曾进桥与被告徐邵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公平,曾进桥,徐邵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11民初310号原告唐公平,男,1966年7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朝晖,邵阳市湘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曾进桥,男,1958年6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朝晖,邵阳市湘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徐邵彬,男,1992年1月22日出生。原告唐公平、曾进桥诉被告徐邵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艳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公平、曾进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公平、曾进桥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公平、曾进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97元,减半收取748.5元,由原告唐公平、曾进桥负担。审 判 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海舟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