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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02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罗晓琴与彭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晓琴,彭红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2539号申请人罗晓琴。被申请人彭红英。申请人罗晓琴诉被申请人彭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罗晓琴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彭红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3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罗晓琴自愿以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10万元存款(存单号码为湘A80010**xxx)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晓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彭红英的银行存款22.3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申请人罗晓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10万元存款(存单号码为湘A80010**xx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贺德娥人民陪审员  吕冬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敏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