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5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德勇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625刑初79号公诉机关马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德勇,男,1985年11月20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云南省马关县人。因本案于2017年3月14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马关县看守所。马关县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德勇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应学、书记员张官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德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马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李德勇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李某某,李德勇自称叫李志强,在文山州***部工作,能帮李某某调至文山**中学工作,需要10万人民币来打通关系,被害人李某某在筹集资金后,于2017年1月10日,与李德勇到马关县**银行将7.97万元人民币存入李德勇的银行账户,将300元人民币交给李德勇,致李某某被骗8万元人民币。同日��德勇将现金提取,并将银行账户注销。赃款已被其挥霍。公诉机关为证明指控事实,列举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德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德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李德勇在三年零三个月至四年零二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德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李德勇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李某某,谎称自己叫李志强,在文山州***部工作。之后,被告人李德勇以帮李某某调至文山工作,需要10万元人民币打通关系为由,于2017年1月10日骗取李某某人民币8万元。赃款被其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德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前科劣迹证明,网上比对说明,证人黄某某、童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德勇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德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告人李德勇诈骗他人现金人民币8万元,属数额巨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德勇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李德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德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9月13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德勇骗取的人民币8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以明审 判 员 谢明燕人民陪审员 卢永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兴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