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财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邱和平与李华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和平,李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财保181号申请人:邱和平,男,1954年10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雨红,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华兰,女,1963年1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人邱和平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华兰在重庆市涪陵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的关于涪陵区天灯堡4号房屋的征收补偿款28万元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邱和平的诉前���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对被申请人李华兰在重庆市涪陵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的关于涪陵区天灯堡4号房屋的征收补偿款28万元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