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苏0925行审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射阳县公安局与射阳县黄沙港镇暖羊羊商务宾馆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射阳县公安局,射阳县黄沙港镇暖羊羊商务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苏0925行审55号申请人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滨海县永宁路6号。法定代表人吕连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益民,该局城南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卫国,该局科员。被申请人滨海县东坎镇劲松板材经营部,经营地滨海县东明装饰城B5幢。经营者王劲松,男,1979年12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2017年11月2日,申请人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被申请人滨海县东坎镇劲松板材经营部作出滨市监案字〔2017〕第00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一、没收取样的侵权板材4张;二、处以罚款123630元。被申请人滨海县东坎镇劲松板材经营部于2017年11月6日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仅于2018年3月23日缴纳罚款5000元,经依法催告后拒不履行缴纳剩余罚款118630元及加处罚款118630元的义务。2018年7月27日,申请人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滨海县东坎镇劲松板材经营部销售侵犯“莫干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板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该行为系违法行为。申请人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被申请人滨海县东坎镇劲松板材经营部作出的滨市监案字〔2017〕第00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罚款金额在法定幅度内,其申请加处罚款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对被申请人滨海县东坎镇劲松板材经营部执行罚款118630元,加处罚款118630元,合计23726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人滨海县东坎镇劲松板材经营部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瑞兰人民陪审员 孙小艳人民陪审员 戴拥军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