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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2民初4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2民初4676号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村黄庄南路38号3楼东。法定代表人:严雄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宁帅,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广宾,公司员工。被告:张威,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振鹏人民陪审员  刘灿容人民陪审员  沈光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书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