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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刑更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月太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月太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刑更269号罪犯张月太,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2011)乐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月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2月4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月太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月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5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张月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月太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32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柱华审判员  陈 静审判员  吕晓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唯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