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行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亚鹏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公安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亚鹏,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837号原告杨亚鹏,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红缨路。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郭杜北街4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亚鹏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公安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亚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亚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亚鹏负担。审判长 杨 光审判员 王 静审判员 易京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程阿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