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2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崔志杰与东营市永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鑫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志杰,东营市永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鑫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728号原告:崔志杰,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百胜,广饶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营市永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575478996T。法定代表人:张谅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宏魁,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永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东营市鑫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文生。原告崔志杰与被告东营市永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鑫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崔志杰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志杰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志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 庆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