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徐连亮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连亮,刘广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199号申请执行人:徐连亮,男,1974年11月7日。被执行人:刘广强,男,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徐连亮与被执行人刘广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37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徐连亮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广强按照民事判决书给付金额共计4106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刘广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刘广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连亮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广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广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徐连亮申请执行的案款4106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刘广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5民初371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井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