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财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祥福、李清与王非、简宁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祥福,李清,王非,简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财保279号申请人:张祥福,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申请人:李清,女,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王非,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简宁,女,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张祥福、李清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非、简宁共同所有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蓝柏湾A12-501室房产;查封被申请人简宁所有的苏C×××××号车辆,以上保全价值474000元。申请人张祥福、李清自愿用其共同所有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蓝柏湾A12-101室房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非、简宁共同所有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蓝柏湾A12-501室房产,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简宁所有的苏C×××××号车辆,查封期限二年。以上保全价值474000元。三、查封申请人张祥福、李清共同所有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蓝柏湾A12-101室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