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2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贾某与彭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彭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12民初1250号原告:贾某,男,****日生,苗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俏,广西民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男,*****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彭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撤诉依法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 判 长 秦国斌人民陪审员 唐初花人民陪审员 邓柏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元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