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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12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贾某与彭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彭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12民初1250号原告:贾某,男,****日生,苗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俏,广西民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男,*****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彭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撤诉依法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 判 长  秦国斌人民陪审员  唐初花人民陪审员  邓柏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元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