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2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胡开亮与李金生、贾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开亮,李金生,贾娟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2138号原告胡开亮,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现住宁夏青铜峡市。被告李金生,男,具体信息不详。被告贾娟,女,具体信息不详。原告胡开亮诉被告李金生、贾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开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开亮负担。审判员 云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和建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