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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4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谭文龙与武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文龙,武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4718号原告:谭文龙,男,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武三军,男,199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谭文龙与被告武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谭文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3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之间是朋友,2016年10月5日上午武三军找到原告谭文龙借款现金10000元,用于做生意资金周转,并打一张欠条。欠条上载明今欠龙哥人民币10000元(龙哥是武三军对谭文龙的尊称),约定10天还钱。2016年10月5日晚上,被告武三军称自己做生意钱不够,再次向原告借现金23000元,并立下字据:今借谭文龙先生23000元整,同时约定10天后归还。被告向原告借款合计33000元。该借款的还款日期过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本院认为,原告谭文龙在诉状中载明的被告地址,经本院多次查找,均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法院。审判员  赵德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 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