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海执民字第33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明支行、宁波思特机电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明支行,宁波思特机电有限公司,宁波奇艺国创意广场经营有限公司,吴佩芬,徐建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33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明支行,组织机构代码95424027-5。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蓝天路9号。代表人:范国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思特机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49167-X。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兴宁路42弄1号(14-4)。法定代表人:徐建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奇艺国创意广场经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452485-9。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宁慈东路689号。法定代表人:胡浩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佩芬,女,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徐建坤,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明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思特机电有限公司、宁波奇艺国创意广场经营有限公司、徐建坤、吴佩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给付1837994.89元,并负担执行费20779.9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徐建坤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华绣巷91号15幢204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庄春梅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方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