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唐元新、唐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元新,唐茂,唐元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366号申请执行人:唐元新,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唐茂,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唐元伦,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元新与被执行人唐茂、唐元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茂、唐元伦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义务,至此案件结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0321执13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冬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