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财保1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郭运松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运松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财保10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李云霞,女,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城区太阁雅苑小区*号楼。被申请人:郭运松,男,195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李云霞诉郭运松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7)鲁1422财保108号民事裁定。李云霞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郭运松在宁津农商银行时集支行,914100300011121640500账户上的存款50000元将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兰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亚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