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5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5民初631号原告:王某,甘肃礼县人,住礼县。被告:周某,住西和县。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李春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王红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