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4民初1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余秋生与余南健、熊永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秋生,余南健,熊永坚,张精华,张新华,龚文革,王小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1733号原告:余秋生,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江西问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余南健,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被告:熊永坚,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被告:张精华,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被告:张新华,男,195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被告:龚文革,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被告:王小辉,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原告余秋生与被告余南健、熊永坚、张精华、张新华、龚文革、王小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余秋生于2017年7月31日以其和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秋生撤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余秋生负担。审判员 晏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泽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