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37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万茂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保定金昊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万茂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保定金昊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7执77号申请执行人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荀少辉,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万茂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博野县城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秦香藕,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保定金昊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博野县博程公路西侧电力局南侧。法定代表人赵金标,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博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冀0637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北万茂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保定金昊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河北万茂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保定金昊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20228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保定金昊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在博程路西侧电力局南侧证号为201500001厂房等。查封期限为三年(2017年7月31日至2020年7月3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振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翟新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