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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民0881民初2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舒松与钱立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松,钱立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民0881民初2364号原告:舒松,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业主,住桐城市,个体工商户业主,委托代理人:金晓虎,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立朝,男,出生,汉族,住桐城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舒松诉与被告钱立朝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姚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原告舒松在桐城市兴尔旺大市场陶瓷一条街经营新中源陶瓷桐城专卖店,2015年5月30日被告钱立朝在原告舒松处购买各种品名的瓷砖,价款7955元,当场支付1000元,双方结算,被告钱立朝欠原告舒松货款7156元,后被告分期支付2000元,以应得工资报酬1680元抵偿,尚有货款3576元一直未付。原告舒松进行多次催要,被告钱立朝拒不支付欠款,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钱立朝在原告舒松经营的新中源陶瓷桐城专卖店购买瓷砖,用于家庭房屋装修。双方签订买卖销售合同,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结算后被告钱立朝拖欠原告舒松货款拒不支付显属无理。被告钱立朝辩称原告的瓷砖质量不符合要求,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且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立朝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舒松货款3576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钱立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卫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