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05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辛桂玲与焦艳、程龙、程井林、张晓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桂玲,焦艳,程龙,程井林,张晓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5民初311号原告:辛桂玲,女,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被告:焦艳,女,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被告:程龙,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被告:程井林,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被告:张晓威,女,195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辛桂玲与焦艳、程龙、程井林、张晓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辛桂玲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桂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辛桂玲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公告费263.40元,由原告辛桂玲负担。审 判 长  李慧斌审 判 员  苏革勋人民陪审员  孙洪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李长军书 记 员  宋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