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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2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热贡与王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热贡,王革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808号原告:热贡,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藏族,西藏常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现住拉萨市城关区,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尼玛卓玛,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尼玛拉姆,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革伟,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经商,现住北京市丰台区,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锡智,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热贡与被告王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热贡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热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热贡撤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元,由热贡负担。审判员  德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德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