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4003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陈国礼、贾玲玲与乔玲梅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礼,贾玲玲,乔玲梅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民初936号原告:陈国礼,男,195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奎屯市支行退休干部,住奎屯市。原告:贾玲玲,女,195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严勤,新疆同泽(奎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玲梅,女,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原告陈国礼、贾玲玲与被告乔玲梅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陈国礼、贾玲玲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礼、贾玲玲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礼、贾玲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陈国礼、贾玲玲负担。审判员  胡凤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 蕾 关注公众号“”